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本次修改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多达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而和修改中将会和直销业界产生直接影响的,便是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此修改主要是针对《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要求的申请文件“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不再需要报商务部批准。
其余修改则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方面:
1、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2、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4、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一是增加了日常监管措施规定。二是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规定了从事相关活动的报告制度。